7月10日,安徽省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表决通过《安徽省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权益保障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记者从安徽省政府新闻办当天举办的发布会上获悉,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住宅小区物业服务企业等有条件的,应当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上门服务、交通工具临时停放等提供便利。
近年来,新就业形态发展迅猛,依托互联网平台就业的网约车驾驶员、外卖配送员、家政服务员等新就业形态劳动者规模不断扩大。全国总工会第九次全国职工队伍状况调查结果显示,我国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已达8400万人,占职工总数的21%。平台经济等新业态在推动经济发展、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需求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与此同时,由于新业态用工模式的特殊性,传统劳动关系认定标准无法有效适用,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权益保障工作也面临用工责任需明确、社会保障需完善等问题,有必要通过地方立法规范平台企业、平台用工合作企业(以下统称企业)的用工行为,切实保障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劳动权益,推动平台经济健康有序发展。
为更好保障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近年来从国家到地方陆续出台了一系列规范性文件。然而,目前国家和省级层面尚未就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权益保障进行专门立法。我省先行把国家部委的政策意见、司法案例的裁决原则、实践当中的经验做法等上升为地方性法规,既是努力解决新形势下新问题的现实需求,也可为将来国家立法做一些积极探索。
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根据国家现行政策,是指线上接受互联网平台发布的配送、出行、运输、家政服务等工作任务,按照平台要求提供网约服务,并获取劳动报酬的劳动者。《规定》明确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交通运输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商务部门为保障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权益的四个主管部门。全社会应当弘扬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工匠精神,营造尊重劳动、尊重创造、尊重劳动者的社会氛围,关心、支持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创业创新创造,促进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健康成长。
对遭遇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事件,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依法给予临时救助。针对当前普遍存在的快递、外卖不给进单位、进小区,不让停车等矛盾焦点,《规定》明确,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住宅小区物业服务企业等应当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上门服务、交通工具临时停放等提供便利。
此外,平台企业、平台用工合作企业应当依法为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并且应当依法保障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不得违法设置性别、民族、年龄等歧视性条件,不得以缴纳保证金、押金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不得违法限制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在多个平台就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