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9日,安徽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安徽省红色资源保护和传承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将于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条例》在调查认定、保护管理、传承弘扬、合作协作、保障措施、法律责任等方面作了详细规定。
依《条例》的解释,红色资源是指五四运动以来,中国共产党领导全国各族人民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时期、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时期、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所形成的具有历史价值、纪念意义、教育意义的物质资源和精神资源。
《条例》的颁布实施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红色资源保护传承重要指示批示和党中央、国务院系列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是细化完善红色资源法规政策的必然要求,是有效破解红色资源保护传承工作难题的现实需要,是深入开展党史学习教育的制度性成果,是安徽省红色资源保护、管理、运用工作的法治里程碑。
根据规定,擅自设置、移动、涂污、损毁红色资源纪念标识或者保护标识,或者刻划、涂污、损坏旧址、遗址、纪念设施或者场所,未造成严重损害,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二百元以下罚款。
擅自改建、扩建、迁移、拆除的旧址、遗址、纪念设施或者场所,或者擅自新建的纪念设施或者场所,属于文物、历史建筑、烈士纪念设施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属于其他红色资源的,由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加强传承弘扬,通过纪念活动、理论研究、展览展示、场馆开放、红色宣传、创作传播、红色教育、红色旅游等多种形式,加强红色资源的活化利用。如具备开放条件的收藏研究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免费或者优惠向社会公众开放,并开展传承活动;媒体通过新闻报道、开设专栏、发布公益广告等形式,讲好党的故事、革命的故事、英雄的故事;定期组织学生参观旧址、遗址、纪念设施或者场所,开展革命传统教育、爱国主义教育;支持旅游企业,开发推广红色旅游线路、产品和服务。
《条例》指出,应当加强长三角、中部地区等区域红色资源保护和传承的协同发展,建立红色资源共建共享机制,推动区域红色资源保护和传承一体化高质量发展。推进红色资源的整体规划、连片保护、统筹展示、示范引领,整合和推广红色资源,开展修缮保护、价值挖掘、传承弘扬等领域深层次合作协作;共建学术交流平台,共享理论研究成果;支持开展红色主题文艺作品跨区域创作合作以及巡展、巡演、巡播;深化红色旅游协同发展机制,培育高品位、有影响的红色经典景区,打造区域红色旅游圈。(实习生 左沄 安徽经济报融媒体记者 张文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