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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大数据发展条例》5月1日起实施——
【高质量发展“安徽之变”】为数据信息“上保险”
2021-05-06 10:41:19   来源:安徽经济网   作者:   责任编辑:郭元骧
  随着数字经济规模不断发展壮大,在加快数字化发展的过程中,数据资源分散、统筹利用难,大数据应用不广泛不充分等突出问题,是制约数字经济发展的瓶颈。5月1日,《安徽省大数据发展条例》(以下简称为《条例》)已正式实施,进一步健全了我省大数据领域方面的法治保障。
 
构建江淮大数据中心平台
 
  政务数据归集率达到100%、经济数据达到94.97%、社会数据达到85.83%……目前,我省数据资源体系初步建立,数字政府建设全面启动。打造“皖事通办”,正式发布“一源五端”,提供移动端、电脑端、自助端、电视端、窗口端线上线下融合的多元化服务渠道。全面推行7×24小时不打烊“随时办”服务,上线政务服务地图。在国办电子政务办组织的省级政府网上政务服务能力第三方评估中,我省连续三年位居全国第一方阵。
  《条例》共七章四十九条,包括:“总则”“数据资源”“开发应用”“促进措施”“安全管理”“法律责任”以及“附则”等。
  规定数据资源要统筹管理。《条例》明确数据资源统筹管理部门,建设江淮大数据中心平台,分类调整公共数据资源和非公共数据资源。同时还规定了数据资源共享开放的基本要求。
  积极推动大数据开发应用。规定了政府要推动开发利用大数据发展数字经济,要运用大数据提升经济治理、行政管理和政务服务水平,要运用大数据提升监管和服务效能、建设“城市大脑”等。
  推出大数据发展的促进措施。规定了设立省大数据中心专项资金、大数据发展基金等财政、金融、产业发展、税费、科研、人才、用地、用电、基础设施、标准化各方面扶持政策措施,为大数据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强化大数据安全管理。《条例》规定了实行数据安全责任制,各部门的安全管理职责和相关数据安全管理制度,开展数据活动的单位应当履行安全保护义务,突出加强个人信息保护。
数据安全责任制   强化个人信息保护
 
  《条例》在立法上亮点频闪。安徽省数据资源管理局局长朱诚介绍,《条例》充分体现了安徽特色。在立法中将安徽省好的经验做法总结上升到地方立法层面,加以固化,如数字江淮建设、江淮大数据中心、“皖事通办”平台等都有相关规定。对数据实行分类管理,规定公共数据向江淮大数据中心归集,鼓励非公共数据向江淮大数据中心汇聚,推进数据资源汇聚融合、共享开放、有效流动和开发应用。同时,大数据发展应用促进政策措施更加全面。注重发挥政府的引导作用,推出了设立省大数据中心专项资金、依法设立大数据发展基金等财政、金融、产业政策,以及科研、人才、用地、用电、基础设施、标准化扶持政策措施,为大数据发展应用提供有力保障。
  没有网络安全就没有国家安全,数据安全是《安徽省大数据发展条例》立法的重点内容。如何在发展大数据的同时如何保护个人信息安全,如何对个人数据信息收集进行规范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热点。省数据资源管理局副局长王爱学表示,《条例》规定实行数据安全责任制,按照“谁所有谁负责、谁持有谁负责、谁管理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谁采集谁负责”的原则确定数据安全责任,以加强数据安全保障,强化个人信息保护力度。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条例》出台是我省用法律法规来保障推动大数据发展的重要标志,在法治的轨道上加快推进“数字江淮”建设的重要举措。朱诚表示,《条例》的正式实施将在统筹管理全省数字资源、推动大数据开发应用、促进大数据发展、强化大数据安全管理等方面起到推进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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