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黄山市屯溪区法院成功调解一起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被告当场现金赔付5.4万元,原告随即撤诉,纠纷得以高效、圆满化解,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行路相撞,赔偿引争议
2025年4月,原告庄某驾驶电动车正常行驶时,与被告汪某驾驶的三轮车发生碰撞,庄某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汪某负事故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在责任范围内已向庄某赔付医疗费等共计6万元,但因庄某实际损失超出保险理赔限额,就超出保险限额部分的赔偿金额,庄某与汪某多次协商未果。无奈之下,庄某诉至法院。
释法明理,寻找“最优解”
案件受理后,法官仔细审阅案卷材料,认为本案事实清楚,责任划分明确,但症结在于:原告急需赔偿款用于后续康复,而被告经济压力较大,一次性拿不出太多钱。如果简单判决,不仅周期长,还可能面临执行难的问题,对双方都不是最优解。
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法官将案件委托至该院“昱事无忧”涉诉调解中心。起初,双方情绪较为激动。调解员采取“背对背”沟通:一方面,对原告释明诉讼的时间成本和经济成本,引导换位思考,体谅被告实际困难。另一方面,向被告详细讲解《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规定,明确其作为事故主要责任方应承担的法律后果,并帮助其逐项核算合理的赔偿明细。数小时的耐心疏导后,双方态度逐渐软化。调解员抓住时机组织“面对面”协商,最终促成互谅互让,双方就赔偿数额达成一致意见。
当场兑付,握手言和
调解协议达成后,为避免“调解成功、履行落空”,调解员积极促成当场履行。被告从家中取来现金,将协商确定的5.4万元一次性赔付给原告。收到赔偿款,原告向法院提交了撤诉申请。双方当事人对调解员耐心、高效的调解工作表示感谢,曾经的“对头”,最终握手言和。
本案的“最优解”不在判决,而在调解;不在胜诉,而在兑现。屯溪区法院“昱事无忧”涉诉调解中心将继续践行新时代“枫桥经验”,深化多元解纷机制建设,坚持“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原则,让每一起纠纷都在“最短时间、最低成本、最优方式”中得到解决,切实提升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和满意度。(吴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