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池州出台犬类管理新规:犬只咬伤他人,主人最高被罚2万
2019-05-07 08:57:52   来源:中安在线   作者:陈成   责任编辑:路璐
         近日,池州市公安局、池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池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三部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犬类管理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

《通告》共有六项规定,涉及犬类管理的方方面面。《通告》规定,不得携犬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不得携犬进入党政机关、学校、市场、医院、宾馆、饭店、商场、体育场(馆)、展览馆、图书馆、候车(船)室等室内公共场所;不得携犬进入公园、广场、码头等设有禁入标志的室外公共场所。违反规定的,由城管行政执法部门依据《安徽省爱国卫生条例》规定,处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通告》要求,携犬外出时,应由成年人牵领,主动回避行人,并随身携带清洁工具,及时清除犬只排泄的粪便。未能及时清除粪便,影响环境卫生的,由城管行政执法部门依据《安徽省爱国卫生条例》规定,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通告》规定,养犬人所养犬只不得侵扰他人的正常生活,违反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放任动物恐吓他人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驱使动物伤害他人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通告》要求,违章养犬或拒绝、阻挠捕灭违章犬,造成犬只咬伤他人或者导致人群中发生狂犬病的,由卫生计生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对养犬人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严重的,处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通告》要求,所养犬只伤害他人的,养犬人应当立即将被伤害人送至医疗卫生机构诊治,并将伤人犬及时送交畜牧部门隔离检疫。所需费用,由养犬人承担。拒绝、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予以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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