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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生活垃圾分类“有谱”了
2021-11-26 12:05:29   来源:安徽经济网   作者:实习生 左沄   责任编辑:赵晓莹
  生活垃圾分类是改善城乡人居环境,实现资源高效利用,反映社会发展水平的重要环节。近日,安徽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安徽省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自2022年5月1日起实施。《条例》适用于安徽省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理及其监督管理活动,包括城镇和农村。

  生活垃圾明确分为四类

  日常生活中或者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废弃物皆属于生活垃圾。

  为了帮助公众准确识别、精准投放生活垃圾,推动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理的有效实施,《条例》根据2019年最新颁布的《生活垃圾分类标志》将生活垃圾分为:可回收垃圾、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和其他垃圾四类,并且列举了四类垃圾的具体标准,方便社会公众查阅标准、投放垃圾。为了适应社会发展,授权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可以发布生活垃圾分类指导目录。

  同时,建立与分类标准相配套的收运体系,要求建设工程配套建设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做到“三同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生活垃圾公共转运、处理设施与收集设施的有效衔接,建设符合国家有关环保和环境卫生标准的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场所,禁止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设施、场所。

  在指定地点投放生活垃圾

  《条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依法在指定的地点投放生活垃圾。日常的纸类、塑料、金属、玻璃和织物等可回收物,可投入正常的垃圾分类收集容器;废旧家具等体积大、整体性强的大件垃圾可以预约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单位、再生资源回收者进行回收,或者投放至管理责任人指定的场所进行处理;废弃电子产品,体积较小的应当投入可回收物收集容器,体积较大的按照大件垃圾的管理要求予以回收。

  同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相关扶持政策,对符合城市功能需要、符合相关产业发展导向的可回收物回收利用项目予以支持。

  《条例》要求,各级政府应当建立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工作机制;市场主体应当限制商品过度包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生产、销售和使用不可降解塑料袋等一次性塑料制品;旅游、住宿等服务性企业不主动提供一次性用品;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在餐饮服务场所醒目位置设置节约用餐标识;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共场所管理单位以及国有企业应当优先采购、使用可循环利用、资源化利用的办公用品,减少一次性用品的使用。

  在农村推行垃圾源头分类和资源化利用

  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具有自身的特殊性,要探索适合农村地区的简便易行的生活垃圾分类处理模式,建立与农村实际相适应的生活垃圾管理模式。

  《条例》规定,由省农业农村、乡村振兴主管部门负责探索具有农村特色的垃圾分类方法,建立以县域或乡镇为基础的资源回收利用体系;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筹推进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在城乡结合部、人口密集的农村地区和其他有条件的地方,建立城乡一体的生活垃圾管理模式;其他地区因地制宜,就近利用或者妥善处理生活垃圾。

  农村应当设置厨余垃圾、其他垃圾的收集容器,根据需要集中设置可回收物、有害垃圾的收集容器;在农村推行垃圾源头分类和资源化利用,通过鼓励农村就近就地对厨余垃圾进行资源化利用,设立“生态美超市”以垃圾兑物等形式,促进农村生态环境改善,层层压实,步步推进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开展。(实习生 左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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