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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滁州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出台
2020-12-14 20:11:30   来源:   作者:安徽经济报融媒体记者 刘国新   责任编辑:牛海
         本网讯 为加强对燃放烟花爆竹的管理,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减少环境污染,倡导健康文明生活方式,近日,《滁州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出台,并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条例》共二十二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明确禁、限放区域、地点、时段。《条例》规定禁放区域为市、县(市)城市建成区内,具体范围由市、县(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确定并向社会公布。另外,禁放区域外的重点防火防爆等地点,如文物保护单位、易燃易爆生产储运单位、山林以及集贸市场等一律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限放区域为禁放区以外的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建成区,限放时段为除农历除夕至正月初三以及正月十五全天允许燃放烟花爆竹以外,其他时间每日二十二时至次日五时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倡导在禁、限放区域外的广大农村地区要少放或者不放烟花爆竹。
     理顺烟花爆竹管理工作机制。强化政府职责,《条例》明确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本辖区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并将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工作纳入环境保护、文明创建和平安建设考评的重要内容;细化部门职责,要求公安、应急管理、城管执法、住建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做好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工作;增加并赋予村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等基层组织在烟花爆竹管理工作中的权限,进一步强化了条例的可操作性。
      加强对燃放烟花爆竹的管理。《条例》规定了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全市一律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了烟花爆竹安全燃放要求;规定了禁放区内不得销售烟花爆竹,禁放区外销售点应当合理布局、逐步减少;明确物业服务企业、酒店、宾馆等单位应当履行劝阻和报告等义务;建立举报制度,《条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公安、应急管理等部门举报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同时,《条例》还明确了相关法律责任。(安徽经济报融媒体记者 刘国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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